甲、 于截止日期前報名
主辦機構會根據以下列之優先次序(1為最先)邀請該主題區之香港參展商出席展覽展臺選位會:
主辦機構亦會以下列之優先次序(1為最先)分配展臺予非香港獨立參展商:
1. 參展面積
較大參展面積的參展商比較小面積的參展商可優先選位
2. 展臺類別
如參展面積相同,特裝參展的的參展商比專區/特級展臺的參展商可優先選位;專區/特級展臺的參展商則比標準展臺的參展商可優先選位
3. 參展紀錄
如參展面積及展臺類別相同,舊參展商(即2018年春季燈飾展之參展商)比新參展商可優先選位。
4. 公開抽簽
若兩個或以上的參展商均錄得以上相同之條件,選擇展臺之次序將以公開抽簽決定。
乙、 于截止日期后報名
于截止日期后報名之參展商的選位次序將會被安排于在截止日期前報名之參展商之后。而其選位次序將根據主辦單位機構收到其參加表格之日期及時間先后決定
丙、 名燈薈萃廊之展臺分配
舉凡提供原創注冊品牌 / 商標的公司,或是注冊品牌 / 商標的授權經營商,均可申請于名燈薈萃廊參展。參展商如有下列品牌, 歡迎于申請展位時將有關資料送交主辦機構, 以作參考之用:
1. 在消費媒體進行宣傳的品牌
2. 在任何市場設有零售管道的品牌
請注意:
1. 參展商如以「名燈薈萃廊」為首選,請選擇多一個產品區以便于超額申請的情況下作為后補選擇,主辦機構有最終決定權給參展商分配適合的主題/產品專區。
2. 本展覽將會劃分為不同之主題/產品專區。參展商必須在其展臺內展出不少于60%符合該主題/產品專區之產品。詳情可參閱『選擇產品索引』。
3. 主辦機構于分配展臺位置時,向各參展商發出展位確認函。展位確認函發出以后主辦機構將不會退還任何參展費。
4. 主辦機構有唯一及絕對酌情權決定是否接納參展商的參展申請。未經主辦機構書面接納參展申請的參展商,即使已連同申請繳交或被接納全部租金,也不表示已獲主辦機構授權參展。主辦機構保留權利拒絕任何參展申請,毋須給予任何理由。
5. 主辦機構有唯一及絕對酌情權分配展覽展臺予展臺面積及位置,所有決定均屬最終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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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展指南更新時間:2018-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