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照人的護照內某些項目如需變更和加注,須到原發照機關提出變更和加注的申請。發照機關受理后,一般在一周以內即可辦妥手續。
申請護照項目的變更和加注手續,須按不同項目分別提供有關申請材料:
(1)更正出生日期的。如持照人需更正原護照內的出生年月日的,須提交本人書面申請和本人戶口簿、身份證等材料。
(2)加注外文姓名的。持照人的姓名(含外文譯名,即用漢語拼音字母拼寫的姓名)的其他拼寫形式需要加注的,申請人須提交本人書面申請和加注原因的證明材料,發照機關受理后,即可加注在護照備注頁上。
(3)加注近期照片的。持照人因面容變化較大或護照使用過久照片不清晰等原因,可以向發照機關提出加注申請。申請時,須提交書面申請和本人近期照片兩張。
(4)注銷或添加偕行兒童的。隨同成年人一起出國的未滿16歲的兒童與成年人共同使用同一本護照時,這個兒童稱為偕行兒童(一般為成年人的子女、個別為持照人的被監護人) 。如持照人需要注銷或添加偕行兒童,須提交持照人的書面申請親屬監護關系證明、戶口簿及兩張大一寸照片(需注銷偕行兒童的,提供成年人照片,需增加偕行兒童的,提供成年人與兒童的合影照片)。
(5)變更“出境事由”和“前往國家”的。
持照人的有效護照并附有出境登記卡,需要變更“出境事由”和“前往國家”的,可分別按下要求到原發照機關申請變更手續。
①在未獲得前往國簽證時,須提供的材料有:
a.變更事由的相關證明材料(如邀請信和擔保書等);
b.所在單位證明(須有負責人簽字和蓋章);
c.本人書面申請。
發照機關受理批準后,可換發新的出境登記卡,同時收回原出境登卡;
②已經獲得前往國家或地區的有效簽證后,因簽證種類與護照內出境登記卡的“出境事由”或“前往國家”不一致,須變更“出境事由”和“前往國家”的,須提供的材料有:
a.變更事由的相關證明材料(如邀請信和擔保書等);
b.申請人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注銷戶口證明”或“短期出國人員登記單”;
c.本人書面申請。
發照機關受理批準后,可換換發新的出境登記卡,同時收回原出境登記卡。
(6)我國有關部門規定,護照備注頁不辦理持照人性別、身份、婚姻狀況、身份證號碼和護照有效期等內容變更的加注手續。如持照人的身份、婚姻狀況發生變化,應按換發新護照的手續辦理。
護照知識更新時間:2013-07-02